上海市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旅游星级饭店受理及评定程序》的通知
(沪旅〔2011〕167号)
各有关单位(部门):
根据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实施办法的通知》(旅监管发[2010]234号)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旅游星级饭店评定与复核工作,加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旅游星级饭店评定与复核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特制定《上海市旅游星级饭店受理及评定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旅游局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上海市旅游星级饭店受理及评定程序
为规范本市旅游星级饭店受理及评定工作程序,根据国家旅游局《〈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实施办法》,特制定本程序。
一、受理机构
(一)上海市旅游局设上海市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星评委”),根据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星评委”)的授权开展本市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及复核工作。市星评委及办公室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市旅游行业协会、旅游企业负责人和旅游院校及研究机构专家组成。市星评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上海市旅游行业协会,负责受理本市旅游饭店四、五星级的评定申请。
(二)本市各区县旅游局设区县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以下简称:区县星评机构),业务上接受市星评委指导,并负责受理本区县旅游饭店一至三星级评定申请。
(三)联系地址及电话:
1、市星评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星评办”)地址: 金陵东路2号(光明大厦)24楼
电话:63391609 传真:63391610
2、本市各区县星评机构联系地址及电话详见附表
二、申请及受理程序
(一)本市旅游饭店(按不同习惯可能被称为宾馆、酒店、旅馆、旅社、宾舍、度假村、俱乐部、大厦、中心等)正式营业一年以上均可申请评定星级,饭店星级等级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星级标志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