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调查复核工作要严格程序,认真审核,层层把关,应注重考虑城镇化进程和农村人口变动趋势,并结合工程布局,确定不安全人口。各县区要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详细摸底,科学统计,实事求是,准确填写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现状调查表,做到不漏报,不虚报,不拒报、迟报,保证所填数据准确无误。
3.本次饮水不安全人口调查复核的范围原则上不包括“十一五”规划已经解决和已列入“十二五”规划人口。农村饮水调查表采取逐级上报和汇总的方式,调查表要经填报人、审查人,地方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上报。
4.新增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中属于水质超标问题的,要提供近年水源水质化验报告,水质化验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
水质化验主要指标包括:
(1)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色度(度)、浑浊度(NTU)、臭和味(描述)、肉眼可见物、pH、铁(mg/L)、锰(mg/L)、氯化物(mg/L)、硫酸盐(mg/L)、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mg/L以CaCO3计)、耗氧量(mg/L)、氨氮(mg/L);
(2)毒理指标:砷(mg/L)、氟化物(mg/L)、硝酸盐(以N计)(mg/L);
(3)微生物学指标:菌落总数(CFU/mL)、总大肠菌群(MPN /100mL);
(4)水利、卫生和环境保护部门已经查出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其他指标。
5.由于水量不足、水源保证率低、用水方便程度不够引起的饮水不安全问题,要详细说明相应行政村的具体情况和影响人口及其形成原因。
(二)调查复核程序本次调查复核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办法。
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有关标准和本方案的要求,开展相关调查。根据调查情况,采取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逐级抽取适当数量的典型乡、村进行复核。
1.各乡镇在填报基本情况调查、饮用水水质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的基础上,对上报人口进行复核,提出新增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数、类型、分布情况等,并按要求提交有关成果。
2.各县区要对乡镇进行复核,要求抽查20%以上的乡镇,每个乡镇抽查2个以上的村。
3.市对各县(区)随机抽查2~3个乡镇进行复核。
(三)调查复核办法
1.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判别:
(1)水质:应根据水质化验报告、饮水型疾病调查、水源水质和水处理设施调查,卫生部门的饮水型病区划分资料以及相关水质资料和水文地质资料判断。
(2)水量:每人每天可获得的水量不低于40~60升为安全;不低于20~40升为基本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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