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族宗教委关于民族宗教系统参加“上海市统一战线(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活动的通知
本委业务处室、区县民族宗教办(委员会):
根据市委统战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关于评选上海市统一战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活动的通知》(沪公局发[2011]98号)文的要求,开展以“谋发展,促和谐”为主题的上海市统一战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市民族宗教委系统分配名额为:统战工作先进个人1名、统战先进个人15名(其中:少数民族界8名、宗教界7名)。
经委领导同意,将民族宗教系统评选条件及评选办法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一)统战工作先进个人:区级以下单位从事统战工作的干部,重点向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的同志倾斜。
(二)统战先进个人:
1、民族界应在下列某一方面表现优秀、事迹突出:(1)积极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责;(2)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爱岗敬业,开拓进取,无私奉献;(3)立足本职,刻苦钻研,勇于创新,所取得的成绩和成果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获得国家级或市级奖励;(4)在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和创建活动、少数民族体育工作发挥重要作用;(5)自觉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奉献爱心,排忧解难。
2、宗教界应在下列某一方面表现优秀、事迹突出:(1)爱国爱教、遵纪守法,积极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责;(2)具有较高的宗教造诣,信仰虔诚、品行端正;(3)自觉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扶贫济困,热心社会慈善公益事业。
二、评选办法:
(一)统战工作先进个人:1名,从各区县民族宗教办根据评选条件自行推荐的候选人中差额产生。
(二)统战先进个人:15名
1、民族界8名:由各区县民族宗教办根据评选条件自行推荐候选人(最多不超过2名),民族一处、民族二处、市民族联根据工作实际推荐候选人(最多不超过2名)。
2、宗教界7名:由各区县民族宗教办、各宗教业务处室根据评选条件自行推荐候选人(最多不超过2名)。
民族界8名、天主教界1名、基督教界2名、佛教界2名、道教界1名、伊斯兰教界1名先进个人均将从推荐的候选人中差额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