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申请程序:市级企业向市外经贸委申报(主管部门推荐),同时抄报市财政局。区(市)县企业(其他企业)向市外经贸委申报(经当地外经贸委和财政局初审符合条件后推荐),同时抄报市财政局。
第九条 企业申请贴息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及重庆市进口贴息资金申报说明(见附表一);
(二)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重庆市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二);
(四) 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五) 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六) 引进技术的,需提供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 及专家小组意见书(专家组由市外经贸委认定,专家应与企业无经济往来关系,由三名以上业务专家组成)。
第四章 审核与拨付
第十条 通过评审的企业由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联合下文通知企业,并由市财政局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
第十一条 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按照现行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违章处理
第十二条 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对该专项资金实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直接或委托有关部门、中介机构进行实地核查。对于骗取该补贴资金的企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追回骗取的有关资金,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详见《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27号〕)。构成违纪违法的将提交检察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外经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