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进口先进技术和产品贴息资助暂行办法
(渝外经贸发〔2008〕1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进口先进技术和产品贴息项目管理,扩大先进技术和产品进口,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贴息是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重庆市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范围中的技术、设备、产品,以贴息的方式给予一定的支持。
第三条 贴息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突出重点、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市外经贸委负责贴息项目的规划、组织、实施、审核和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市外经贸委与市财政局联合实施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贴息标准
第五条 企业申请进口贴息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申请企业近两年内没有骗税、骗汇、走私及因知识产权或环保问题被市级有关部门查处并通报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 进口设备,申请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申请贴息的企业应当是付汇凭证上的付汇单位;
(三) 进口设备、技术未享受国家其他资金资助,包括关税减免;
(四) 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的条款;
(五) 进口设备不含旧设备。
第六条 进口贴息的标准
(一)以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进口产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进口金额乘以清算时人民币汇率计算;进口技术,以技术进口付汇凭证上的付汇金额乘以清算时人民币汇率计算。
(二)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清算当日公布的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
(三)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在年度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贴息金额。
第三章 申请时间、程序及需提供材料
第七条 该资金实行事后贴息的原则。每半年申报一次,即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每年1月份申请贴息的产品应当是上年7月1曰至12月31曰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贴息的技术应当是上年7月1曰至12月31曰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7月份申请贴息的产品应当是当年1月1曰至6月30曰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贴息的技术应当是当年1月1曰至6月30曰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