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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工作时限要求
  (一)本实施方案下发后10日内,各县(区)要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定专人负责债务化解工作。并将组织领导机构和具体工作方案逐级报省、市财政、发展改革、卫生部门备案。
  (二)2011年10月31日前,各县(区)要完成债务全面清理,摸清底数,锁定债务。各地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并上报市财政、发展改革、卫生部门审核。对债务数据与卫生财务年报数据不符的要说明具体原因。
  (三)2011年11月20日前,市医改办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专项工作督查,完成本地债务核实工作,并将核实后的债权债务数据上报省财政、卫生、发展改革部门审定。
  (四)2011年12月31日前,在锁定债务的基础上,将经过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转交当地人民政府,签订化解责任书。
  (五)2013年6月30日前,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债务化解计划,积极筹集资金,并按照债务协议偿还到位。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快进度,提前到2012年12月31日完成。
  (六)2013年7月,省、市有关部门对已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地区进行考核验收,总结清理化解债务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建立制止发生新债的机制。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化解债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市、县两级医改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财政、发展改革、卫生、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债务清理、核实、锁定和资金筹集、偿付、监督检查等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债务清理、核实及化解工作负总责,对有关债务化解文件及数据审定签字后上报,并承担债务数据真实性、偿债资金安全性等相应责任。
  (二)严格财经纪律。县级政府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医改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市财政将加大对辖区的补助力度。各级财政要在预算中单独安排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和不得举借新债要求落实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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