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计算时间原则上截至到2011年6月30日。省财政主要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截至2009年12月31日形成的长期债务化解给予补助,对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的新增债务根据化解进度和数量给予适当奖补。
四、偿债资金来源
各地可从以下渠道筹集偿债资金: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中央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和省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四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五是统筹有关非税收入;六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
五、工作程序和方法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本地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并逐级上报省、市财政、发展改革、卫生部门备案。
(二)组织清理核实。县(区)政府要组织财政、卫生、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对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认真清理核实,查明债务形成原因,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
(三)建立债务台账。县(区)政府要根据锁定的债务,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等进行分类,建立完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台账,逐笔记录债务详细资料,并根据本地债务化解工作进展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四)公示锁定债务。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原则,对确认的债务,在相应的乡镇、社区进行公示,接受监督,确保债务数据合法、真实、完整和准确。公示的内容包括债务发生的时间、用途、数额、债权人和债务人、举报电话和受理部门,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群众有异议或有举报的债务,要及时予以查实。
(五)审核认定债务。县(区)政府要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严格划分县、乡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责任。省有关部门将组织对各县(区)上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情况进行审核和认定。
(六)债务剥离。将审核认定的符合化解范围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化解。
(七)落实资金。县级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机构,落实偿债资金。
(八)实行直接支付制度。县级财政部门要在现有财政专户中对偿债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并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偿还债务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