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1〕1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淮安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淮安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
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从2011年起,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并建立制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新债务的有效机制。
二、工作原则
(一)谁举债谁负责。按照“省级政府统一组织、市级政府督促检查、县级政府具体实施”的原则,县级政府是化解偿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责任主体,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债务化解予以适当补助和奖励。
(二)先清理后化解。各县(区)要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化解债务实施方案和年度化解债务计划,区分轻重缓急,逐步化解债务。要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债务。
(三)先承诺后补助。省政府将与市、县政府签订责任书,承诺在2年内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地区给予补助,省医改办对各地债务化解工作统一组织考核,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扣减相应补助资金。
三、债务化解范围与统计时间
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对有基础资料能证明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医务人员集资款和拖欠工程款可纳入化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