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一)全面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
  1.发展建设经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县(区)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各地要按照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制订具体的发展建设规划,并认真贯彻落实。
  2.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由政府负责安排,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市规定标准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逐步提高人均经费标准,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在省补助经费基础上,市、区两级财政按照4:6比例承担清河区、清浦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卫生、财政部门要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绩效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金拨付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各地财政局、卫生局每年6月底前按服务人口数将经费预拨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次年考核后进行结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3.人员经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县(区)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补助政策合理安排补助。根据核定的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工资总量。
  (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
  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村卫生室)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每诊疗人次10元,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每诊疗人次6元。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70%,具体报销比例由县(区)确定。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外收费或变相收费,其他服务收费仍按现有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有关部门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严禁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行为。
  (三)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
  实行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各地财政应于每月30日前结算上月补助并按计划全额预拨下月补助,建立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助机制。要根据省、市有关部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的具体办法和标准。对核定的经常性收支差额,在省补助基础上由各地财政承担,市财政对清河区、清浦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给予适当补助。各县(区)要依托卫生会计核算中心,对乡村卫生机构运行和建设、发展、奖励等经费,由县(区)卫生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实行独立核算,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