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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淮政办发〔2011〕1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1〕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要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的合理待遇。同时,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功能。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发挥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作用,落实投入责任。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所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由县(区)财政承担。按上述原则补偿后出现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县(区)政府进行绩效考核后予以补助。对村卫生室的建设发展提供合理的资金支持。
  2.拓宽补偿渠道。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要增加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改变“以药补医”机制。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及政府补助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服务成本制订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
  3.推进综合改革。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明确功能定位,合理定编定岗,完善人事分配制度,建立考核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医护人员积极性,进一步改善服务质量,使人民群众享受到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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