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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淮安市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核准救助的患儿至县(区)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三)患儿治疗结束后,能实行医保即时报销的定点医院直接将救助金额从总费用中按规定比例扣除,患儿家庭仅需向医院缴付除救助金额以外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将患儿出院证明、费用总清单、医保报销等有关凭证复印报县(区)慈善总会。定点医疗机构尚不能实行医保即时报销的,则先由患儿家庭全额支付医疗费用。患儿监护人至当地医保部门报销完毕后,凭总费用发票复印件、医保报销凭证、出院证明等,再到县(区)慈善总会结算救助资金。异地转诊救治的,救助对象家庭按医保和医疗救助相关政策办理转诊手续并支付医疗费用,回原籍办理医保补偿、医疗救助补助和其他救助后,再到县级慈善会结算救助资金。
  (四)县(区)慈善总会核算总救助金额及省、市、县(区)慈善救助资金承担的资金数额,填写《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救助资金结算表》(见苏民福〔2010〕19号文件附件3,以下简称《结算表》),向市慈善总会申请省、市两级慈善救助资金。
  (五)市慈善总会复核救助资金,确认无误后分别将省、市救助资金拨付给县(区)慈善总会。
  (六)省、市救助资金到位后,县(区)慈善总会根据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省、市、县(区)三级救助资金拨付定点医疗机构或医保部门,或交付受助患儿监护人。(七)县(区)慈善总会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救助患儿《结算表》、出院证明、费用发票复印件、医保报销凭证复印件等材料分别寄交省、市慈善总会存档。
  八、有关要求
  (一)市级慈善救助资金对贫困家庭大病患儿的救助以县(区)慈善救助资金的救助为基础。县(区)民政局须会同当地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慈善总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10〕91号和省民政厅、省慈善总会苏民福〔2010〕19号文件和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贫困家庭儿童大病救助方案。
  (二)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按属地管理原则,通过县(区)慈善总会逐级上报审批。市、县(区)慈善总会要定期公布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民政、卫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各定点医院要主动减免部分医疗费用,并参照当地的惠民医疗政策,对患者实行优惠政策,对挂号费、手术费、住院费、检查费予以适当优惠。(四)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探索建立医保补偿、医疗救助、慈善救助支付平台,并逐步提高医保补偿、医疗救助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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