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低保家庭患儿医疗费用自付部分由省、市、县(区)慈善救助资金资助80%。
(三)低保边缘家庭患儿医疗费用自付部分由省、市、县(区)慈善救助资金资助50%。
五、资金筹集及承担比例
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由省、市、县(区)慈善救助资金共同承担。
市级慈善救助资金由财政预算、慈善募集款、福彩公益金按5:3:2比例投入。
各县(区)也要采取由财政预算、慈善募集款、福彩公益金按比例投入办法,筹集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资金。对慈善救助资金实行专门管理、专款专用。
省级慈善救助资金承担资助总金额的70%,余下的30%,由市、县(区)慈善救助资金按1:1比例承担。
六、申请程序
(一)患儿监护人在户口所在乡(镇、街道)民政办领取并填写《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申请表》(见苏民福〔2010〕19号文件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经民政办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向县(区)慈善总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表》;
2.户口本;
3.疾病诊断证明和近期的病历资料;
4.低保家庭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保边缘家庭提交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孤儿提交县级民政部门核发的《儿童福利证》;
5.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患儿提交《社会保障卡》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或其他相关凭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患儿提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卡)》或其他相关凭证;
(二)县(区)慈善总会将申请人提供的疾病诊断证明、户口本、低保证、家庭贫困证明、儿童福利证、医保凭证复印留存,并就有关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慈善救助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后,将《申请表》报市慈善总会。
(三)市慈善总会接到申请后及时调查审核患儿相关情况,研究确定是否救助。
(四)县(区)慈善总会一般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审定同意的救助患儿《申请表》邮寄至市慈善总会,市慈善总会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患儿情况,通知县(区)慈善总会。上报救助对象不符合市级慈善救助条件的,市级慈善救助资金将不予资助。
七、医疗和结算程序
(一)市、县(区)民政局、慈善总会会同本级卫生部门,指定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定点医院(市级定点医院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