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淮安市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1〕1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慈善总会制定的《淮安市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淮安市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细则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慈善总会)
为有效缓解我市贫困家庭重大疾病患儿的医疗困难,促进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91号)、省民政厅、省慈善总会《关于印发〈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民福〔2010〕19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救助对象、条件
救助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
1.本市户籍、患重大疾病、18周岁以下;
2.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3.孤儿(含弃婴、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儿童。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为重度残疾人,失去生活依靠的儿童;或父母双方服刑导致一段时期内失去生活依靠的儿童。
二、救助病种
1.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
2.先天性心脏病;
3.尿毒症;
4.恶性肿瘤。
三、资金来源
(一)财政预算资金;
(二)慈善组织募集的善款;
(三)福利彩票公益金;
(四)其他合法来源。
四、救助标准
根据申请患儿家庭经济状况对重大病患儿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自付部分,即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治疗总费用中扣除医保补偿、医疗救助及其他临时救助和援助费用余下部分,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一)孤儿医疗费用自付部分由省、市、县(区)慈善救助资金全额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