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本人愿意将本单位(企业)以及相关执业药师、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的信息通过发布在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布,自愿接受社会监督。
本单位(企业)如有违反上述承诺,则主动接受贵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从重处理。
承诺单位(企业): (盖 章) 承诺人: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联系方式: QQ:
附件4:
药学技术人员承诺书
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本人已认真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知道并理解药品零售企业申请开办、变更、换证等行政许可以及依法经营药品的相关规定,例如:《
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一条、第
七十八条、第
七十九条、《
药品管理法》第
八十三条等。本人郑重向贵局作出以下承诺:
1、在申请开办、变更等行政许可过程中,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学历证明、技术职称证明、个人简历、劳动合同、离职证明、健康证明等等)均真实有效,不含虚假成分。
2、本人已与申报单位(企业)办理有关聘用手续,成为申报单位(企业)的职员,未在其他单位(企业)工作、兼职;申报单位(企业)所申请的行政许可获得贵局批准后,本人做到在职在岗,履行工作职责,认真按照有关规定采集指纹、录入指纹进行考勤,接受监督。
3、本人向贵局提供的工作情况、指纹等等信息均为均是真实信息,不含虚假成分,未违反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六条、第
八十三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