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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宁市药品经营企业基本信息采集工作方案》的通知

  4、本人愿意将本单位(企业)以及相关执业药师、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的信息通过发布在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布,自愿接受社会监督。
  本单位(企业)如有违反上述承诺,则主动接受贵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从重处理。

  承诺单位(企业):   (盖 章)    承诺人: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联系方式:                QQ:

  附件4:
  药学技术人员承诺书

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本人已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知道并理解药品零售企业申请开办、变更、换证等行政许可以及依法经营药品的相关规定,例如:《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等。本人郑重向贵局作出以下承诺:
  1、在申请开办、变更等行政许可过程中,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学历证明、技术职称证明、个人简历、劳动合同、离职证明、健康证明等等)均真实有效,不含虚假成分。
  2、本人已与申报单位(企业)办理有关聘用手续,成为申报单位(企业)的职员,未在其他单位(企业)工作、兼职;申报单位(企业)所申请的行政许可获得贵局批准后,本人做到在职在岗,履行工作职责,认真按照有关规定采集指纹、录入指纹进行考勤,接受监督。
  3、本人向贵局提供的工作情况、指纹等等信息均为均是真实信息,不含虚假成分,未违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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