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方: 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乙 方: (公 章)
药品流通监管科(代章)
代理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0771-5629623 联系电话:
附件3: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诺书
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本人是 ,为进一步规范本企业药品经营行为,保证药学技术人员切实履行职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本单位(企业)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1、在申请开办、变更等行政许可过程中,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学历证明、技术职称证明、个人简历、劳动合同、离职证明、健康证明等等)均真实有效,不含虚假成分。本人已阅读并理解《
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一条、第
七十八条、第
七十九条、《
药品管理法》第
八十三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违反上述规定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在申请开办、变更等行政许可过程中申报材料中的质量负责人、处方审核员等药学技术人员均为我单位(企业)的职员,不在其他单位(企业)兼职;我单位(企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后做到依法经营药品,其负责人、处方审核员等药学技术人员均在职在岗,履行工作职责。我单位(企业)已配备相应设备、能登陆互联网,现主动申请安装指纹采集仪,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管理。
3、向贵局提供的人员情况、指纹采集等等信息均为其本人真实信息,不含虚假成分,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处方审核员等药学技术人员均未违反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六条、第
八十三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