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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1]31号)


  《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已于2011年9月22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2011年9月22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并依照本条例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前款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有关的消费者,以及生产、经销前述商品的其他经营者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 本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著名商标。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商标权利人提高商品的质量和信誉,创立著名商标,对在创立著名商标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著名商标的认定

  第六条 著名商标的认定遵循自愿申请、专家评审、统一公布原则。

  第七条 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为注册商标,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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