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区县发改委和经信委联合组织验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企业提出验收申请,区县发改委和经信委审查后,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应成立验收小组,由市(或区县)发改委、经信委、财政、环保、安监、劳动、卫生、消防、等有关职能管理部门组成(具体参与职能部门视项目性质确定)。
第十四条 验收小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各相关单位的单项验收意见,审阅项目档案资料并实地查验建筑及公用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情况,并对项目投资、技术进步、工程设计施工、设备质量、环境保护、节能、安全、职业卫生、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整改后进行复验。
第十五条 验收小组应当向验收组织单位提出验收意见,验收组织单位据此作出验收鉴定。
区县发改委和经信委应及时将竣工验收工作情况和验收鉴定等有关资料报市发改委和市经信委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并达到验收条件后,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各区县发改委及经信委、控股(集团)公司要及时督促所属项目开展验收工作。凡不按要求及时报请验收的企业,有关部门不再批准新的投资项目,并对责任人提出批评。
第十七条 对验收中发现的工程质量、技术设备不合格、节能环保不达标等问题,有关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达到条件后再组织复验。对复验仍不合格的,应当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验收中发现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资金、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建设标准、严重超概算、改变项目资金用途、未按照要求淘汰相应落后生产能力、未达到节能量及其它严重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问题,市发改委和市经信委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或收回财政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和市经信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