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生产准备工作能够满足投产的需要。
4.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5.环境保护、消防等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单项验收合格。节能减排、安全卫生、职业卫生等设施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达到效果。
6.项目技术资料按照要求归档,能够满足生产使用和维修的需要。
第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内容、工期等若有调整,或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生产上已经使用、但不能按照原设计规模、标准、工期建成的项目,应当视实际情况调整项目建设方案、工期,按程序报原批准单位批准后,按照调整后的项目内容组织验收。
第三章 验收内容
第七条 投资完成情况。竣工项目在申请办理验收手续前应编制完成项目财务决算,分析概(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
第八条 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征地、土建工程及投资、设备购置和安装及投资、公辅设施建设情况等)。
第九条 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及技术装备运行情况(包括环保、消防设施等),达到效果情况。
第十条 项目建成投产后,技术进步、工艺水平、产品水平、节能环保、安全生产、质量及生产能力等情况。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十一条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是负责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主管部门。其中重点产业振兴和物流业项目由市发改委和市经信委组织验收;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由区县发改委和经信委联合组织综合验收。
第五章 验收程序
第十二条 凡项目建成、符合设计要求、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由项目承担企业提出验收申请(见附件)。
(一)市发改委和市经信委组织验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企业提出验收申请,经区县发改委、经信委或各控股(集团)公司初审后报市发改委和市经信委;各市级大型企业、中央在渝企业项目直接行文报市发改委和市经信委。审查后,组织开展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