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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发改工〔2011〕1354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委,北部新区管委会,市控股(集团)公司、市属其他企业及中央在渝企业: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项目管理,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暂行)》(发改产业〔2009〕795号),特制定《重庆市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
重庆市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
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项目管理,全面考核建设工程实施情况,促进项目按计划竣工投产并发挥效益,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暂行)》(发改产业〔2009〕795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点产业振兴、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物流业项目。电子信息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和《重庆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 凡按照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内容建成、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应当依据本办法及时组织验收,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条 竣工验收的依据是: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项目申请报告书(资金申请报告书)、投资和资金计划及国家有关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 验收条件

  第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建设完成,项目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并能满足生产使用,并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正式竣工决算审计报告(软件项目同时应出具软件测评报告)。
  2.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联动负荷试车合格,能够生产出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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