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跨越既有城市道路的桥梁施工中使用无支架施工技术的通知
(渝建发〔2011〕108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避免因跨越既有城市道路的桥梁施工对城市交通和环境带来的不利影响,保障车辆通行安全顺畅、人员通行安全无障碍及对施工周边环境不造成较大影响,推广应用无支架施工技术尤为重要。无支架施工技术是指在一定跨度范围内,采用无落地支撑架体支撑形式的施工技术,主要包括预制架设、预制拼装、移动模架、吊装施工等无支架施工技术。现就跨越既有城市道路桥梁施工使用无支架施工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维护交通畅通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城区及区域中心城市跨越快速路、主次干道的桥梁的施工,原则上应采用无支架施工技术。其他区县(自治县)跨越快速路、主干道的桥梁的施工可参照执行。
二、建设单位要加大对无支架施工技术重要性的认识,在编制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文件时,应将无支架施工技术纳入编制内容,并把降低交通干扰度作为评分的重要内容,明确加大在招标评标过程中选用无支架施工技术的权重,同时,在编制工程概算时,考虑无支架施工技术所需费用。对完成招标后改用无支架施工增加的工程综合造价由建设单位负责。因支架施工对交通影响较小不需要采用无支架施工技术,或因施工技术、现场条件限制不能采用无支架施工技术的项目,应由建设单位提供施工方案的影响评价报告或专项技术论证报告,经专项论证后报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采用支架施工。
三、勘察设计单位在进行项目设计时,应根据工程项目建设所处施工条件及有关施工作业要求,按无支架施工技术进行设计,并就相关施工措施提出要求。凡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不采用无支架施工技术的项目,应结合专项论证意见,根据跨越不同类型道路的净空及限速要求等条件,按照《跨越式施工支架技术规程》(DBJ50-112-2010)的规定进行设计。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制定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和专项施工安全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方可实施。重点地段的工程建设项目专项施工安全方案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专项论证。工程建设中应严格按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组织施工,并对重点技术参数进行监测。当监测的技术参数异常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处理。
五、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和相关标准、要求制定专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重点审查施工单位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全程监督,对未按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及相关标准、要求进行施工的,必须督促整改,确保施工及通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