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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


  四、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机制

  按照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的要求,完善社会建设的制度框架、组织结构,整合社会建设资源,创新社会建设投入机制,重点加强城乡社区建设,推进社会服务管理网格化,健全社会运行协调机制,推动建立与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目标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制。

  (十三)推进社区服务管理创新。

  完善城乡社区治理模式。创新基层管理体制,推进政府公共服务落实到城乡社区。理顺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构与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关系,进一步增强自治功能,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建立健全以城乡社区党组织为核心、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为主体、城乡社区服务站为依托、社区社会组织为支撑、驻区单位密切配合、城乡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的新型社区治理模式。

  完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按照“一分、三定、两提高”的要求,全面推进社区规范化建设,实现全市社区规范化建设全覆盖。打造“431”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切实增强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加强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完善社区基本公共服务指导目录和“一刻钟社区服务圈”模式,探索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化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创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机制,基本实现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健全社区居委会组织体系,完善业主委员会服务管理模式,健全物业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建立社区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自治工作、社区服务站与物业服务管理工作互联互动的工作机制。完善网格化社会管理模式,将人、地、物、事、组织、事态纳入网格化管理,推进社会管理精细化。探索城乡结合部社区服务管理模式。探索把城市网格化管理、社区规范化服务引入村庄,全面推进村庄社区化管理。

  (十四)完善社会组织管理机制。

  制定本市社会组织管理和服务实施办法,完善“一站式”服务机制,健全社会组织监管机制,加快推进政社分开、管办分离。完善“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加强对社会组织发展的指导和服务,实现社会组织与原行政主管部门在人、财、物方面彻底“脱钩”,基本形成首都特色的社会组织建设管理体系。推进政府部分社会服务管理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完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机制,将一些可由社会组织承担的技术性、服务性、事务性工作,通过招投标方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公益性组织承担。

  (十五)完善社会参与机制。

  完善公民和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机制。完善社会工作队伍管理机制,规范社会工作者岗位设置、待遇标准、绩效考核和权益保护机制,提高社会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完善社会志愿者激励机制和管理制度,逐步实现志愿服务常态化和志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完善社会工作者与志愿者联动机制、社区与社会组织互动机制和政府、社会、市场协同机制,形成社会密切协同、公众有序参与、多元共建共享的社会服务管理格局。

  (十六)健全社会运行调控机制。

  以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群众权益,社会平稳运行为目标,构建市区两级政府为主导、社会参与、宏观与微观管理相结合的社会运行调控机制。完善社会运行预测、监测和分析机制,健全社会管理绩效考核机制。完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和制度体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健全社会心态引导机制、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社会力量调解相互衔接的工作模式,形成“大调解”格局。创新网络管理工作机制。

  五、创新城市管理体制机制

  建立健全统筹城市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和服务的体制机制,着力创新人口、交通综合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完善城市常态安全运行和应急体系,健全区域合作机制,推进城市管理精细化、人性化、智能化,进一步提高“四个服务”水平。

  (十七)创新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机制。

  坚持以业控人、以房管人、以证管人,努力遏制人口无序过快增长,合理控制人口规模,努力形成与首都可持续发展和城市功能相适应的人口发展和管理格局。整合人口服务管理职能,建立“市级统筹、部门分管、属地负责、四级联动”的人口综合协调管理机制。落实区县政府人口服务管理的目标责任制。坚持控制数量、优化结构,实行户籍指标调控,完善户籍管理制度。实施居住证制度,探索建立流动人口动态信息与管理服务的联动机制。建立重大政策、重大项目及公共资源配置的人口评估和预警机制。修订行业准入标准,建立低端业态调整退出机制。严格工商注册登记管理,加强市场监管。修订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制订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完善农村出租房屋集中管理模式,强化出租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完善非本地居民购买住房政策。建立中心城优质公共服务资源向新城转移的倾斜机制,促进中心城功能疏解带动人口疏解,引导人口合理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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