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
稳步推进电水热气价格改革。按照保基本、保节约的原则,推进居民用电阶梯价格改革。简化城市供水价格种类,合理制定用水定额,建立健全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建立有利于再生水有效利用的中水价格补贴机制。进一步完善农业用水价格政策。稳步推进供热价格改革。落实国家天然气、成品油等价格改革政策。完善价格调整项目方案储备和动态调整机制以及上下游价格调整联动机制。
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配套制度改革。完善资源性产品生产经营行业成本效益考核制度,强化企业成本约束机制。完善价格调整与财政补贴、低收入群体利益保障等相关政策的联动机制。合理划分政府和市场作用边界,适当加大对供水、排水、供电、供热、垃圾处理等具有公益性质领域的财政支持力度。研究建立价格改革中对低收入群体的利益保护机制。完善政府定价机制,严格成本监审和定调价程序,完善专家评审、集体评议和公开听证制度,提高政府定价的透明度和科学性。
(七)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
调整优化国有经济结构。继续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积极推动国有资本向首都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重点产业的高端环节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重点保障城市运营产业、优先发展支柱产业、做强做优重点产业、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以骨干企业为龙头,推进一级企业兼并重组,整合不同企业同类资源,完善重点产业链条,着力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和优势产业集群,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竞争性企业的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企业整体上市或主业资产上市,实现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的资源优化配置,加快推进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证券化。积极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与中央企业的合作,完善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关村企业的合作机制,深化与区县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的重组整合。建立健全职业经理人制度。
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探索实行公益性和竞争性国有企业分类管理,建立差别化的业绩考核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方式,加强对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事项的专项监管,全面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在一级企业全面实行财务总监派出制度,建立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健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管理体制,加强对国有金融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和自然资源资产的监管。
(八)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推进公平准入。完善非公有制经济服务体系,积极支持民营经济总部、研发中心、结算中心落户北京。积极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金融服务、政策性住房建设、文化、旅游、现代物流等领域,拓宽民营企业投资渠道,提升产业层级。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建立中小企业向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发展的引导机制,拓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市场空间。
创新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大力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建立中小企业创新融资长效机制,继续通过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等多种融资方式,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积极发展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和非金融机构,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服务体系。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机制。
三、深化民生领域改革
顺应市民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切实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各项制度,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全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九)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
落实中央关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和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进一步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进一步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完善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高管人员薪酬,合理调节国有企业负责人收入与职工工资的比例。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健全公务员工资水平正常调整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探索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通过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通过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完善农民转移性收入的制度安排,力争使农民收入以较快速度持续增长。完善政府对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保障机制和对低收入群体的转移支付制度。规范分配秩序,健全税收征信体系,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十)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
完善促进就业服务机制。建立城乡一体的就业管理制度、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就业援助体系,使城乡居民平等享有公共就业服务。建立用人单位、劳动力、服务机构三方合作机制。完善政府购买公益性就业岗位机制。建立健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长效机制,完善“零就业家庭”动态管理和长效帮扶机制。健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