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工作队伍
(一)落实队伍的方式。各市、县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选择落实农村宅基地地籍调查队伍:一是面向社会以招标方式选择专业技术队伍;二是委托国土环境资源部门的技术单位;三是有能力的国土环境资源局可自行组织队伍开展地籍调查。采取何种方式选择地籍调查队伍,由各市、县自行决定。
(二)以招标方式选择地籍调查队伍的,招标工作由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自行组织。各市县在组织招标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海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招标的政策、法规及地方管理的规定。招标事项须在中国地籍网、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网站、海南省政府采购网及当地政府网上公告。
(三)参加投标的专业技术队伍应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在有关部门登记或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一定的地籍调查工作经验;具有乙级以上的测绘资质;具备承担任务的办公、设备条件和具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投标的调查队伍的资质审查由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过资质审查合格后的专业队伍方可参加地籍调查项目的投标。
(四)以委托方式选择的专业技术队伍应具备以下条件:
须是国土资源部门的技术单位;须有30%以上(不少于5名)的人员通过省级培训考试。
(五)自行开展地籍调查的国土环境资源局应具备以下条件:能够独立完成地籍调查任务;须有30%以上(不少于5名)的人员通过省级培训考试。自行开展地籍调查的市县须向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展地籍调查工作。
七、工作经费
(一)经费来源与使用管理
1、省财政承担地籍调查中的测绘、内业处理和省、市县级数据库建设等技术性工作经费。市、县财政承担外业调查、组织群众指界签章等工作费用。经费来源可从省、市县级土地有偿使用费支付。
2、项目专项工作经费要严格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要加强项目检查,发现经费挪用,要追究领导责任,并限期追回。
(二)经费标准
根据《海南省土地登记收费标准及其管理办法细则》(琼价费字[1993]150号)等规定,地籍测量费每平方米0.1元,权属调查费每平方米0.1元。全省农村居民点总面积12.06亿平方米,地籍测量费、权属调查费及建库等费用共25564.84万元,其中,省级配套经费12404.84万元,市县财政承担13160万元,分三个年度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