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每年8月20日前,省财政厅将省属高校国家助学金预算批复省级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批复省教育厅);市属高校国家助学金预算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联合下达市级财政、教育部门。
第十一条 每年9月1日前,省级主管部门和市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预算下达所属高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报主管部门和同级教育部门备案。
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五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六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并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高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加强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财政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校国家助学金资金和资助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高校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