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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失效]

  我省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按照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省内重点院校及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本科院校、民族院校和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增加,增加比例各为5%。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我省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负担60%部分外,地方负担的40%部分,民办高校由审批机关的同级财政负担,其他学校按照隶属关系由省、市两级财政分级负担。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各高校可参照本地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定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将资助标准分为3档。1档为每人每年1000元,资助对象为一般困难学生;2档为每人每年2000元,资助对象为困难学生;3档为每人每年3000元,资助对象为特别困难学生。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每年4月20日前,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根据国家确定的有关原则和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提出我省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按平均资助标准测算),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审核。

  每年5月31日前,省财政厅、教育厅将审核后的我省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

  第八条 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第九条 每年8月10日前,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分配我省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提出我省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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