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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9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日)废止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冀财教[2007]53号)


省政府有关部门,各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省属各高等学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教育厅。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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