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或未能足额提取经费用于校内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财政部门将不安排其国家助学金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财政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助学金资金和资助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省将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开展好、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学校予以表彰。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县(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另行通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完善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体系的实施意见》(冀财教[2006]63号)和《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等职业教育助学金、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教财[2006]86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3.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4.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
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学生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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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 年级
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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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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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 姓 名
| 年龄
| 与本人
关系
| 工作或学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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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状况
| 户籍性质
| □农村(含县镇)
□城市
| 主要
收入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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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 邮编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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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总数
| | 家庭
年收入
| | 人均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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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助学金的主要理由
| 申请人签名: 家长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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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审核意见
| 班主任: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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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审核意见
及公示结果
| 负责人: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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