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2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日)废止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冀财教[2007]54号)
省政府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教育局,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教育厅。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包括高中毕业、学制为一年的中专生)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