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2011年本市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以“及时报告、科学分析、准确预警、依法处置、有效应对”为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全面、规范落实各项传染病防控措施。
  (一)医疗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传染病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责任领导、责任岗位与责任人,充分发挥传染病防控“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要提高病例发现能力,加强对发热门诊等传染病专科门诊建设,按照《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制度,提高医务人员对疑似人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感和麻疹等冬春季主要呼吸道传染病病例以及疑似学生等重点人群聚集性病例的警惕性和敏感性。要认真开展病例监测,承担人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监测点工作的医疗机构,应按照监测方案的规定和要求积极开展相关病例或重症病例的主动搜索,认真落实登记、核对和标本采集、报送等工作,保证全市冬春季主要呼吸道传染病疫情监测工作的有效开展。要规范临床诊断和救治,认真落实“首诊负责制”,严格按照传染病的临床诊断标准和防控工作预案要求,对发现的疑似病例在开展鉴别诊断或专家会诊的基础上进行诊断;严格按照诊疗规范对发现的疑似/确诊病例进行救治。要严格执行传染病登记和报告制度,落实传染病病例门诊登记日志和传染病病例登记、核对等工作制度,严格按照《上海市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方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报告。如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等病例,应及时报告医疗机构领导,并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如发现学生等重点人群聚集性病例,应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要加强医源性感染管理等,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消毒管理办法》,按照诊疗要求认真落实病例相关的消毒、隔离措施,加强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规范医疗器械清洗消毒流程与消毒灭菌监测;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要求,完善必要的设施与设备,做好医疗废弃物的处置与管理。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领导下认真完成传染病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与处置以及技术指导与培训等工作。要加强疫情监测、分析和预警,加强与监测点医疗机构的协调配合,严格按照监测方案的规定组织开展对不明原因肺炎和流感等主要呼吸道传染病的病例监测(特别是重症病例和死亡病例)和病原学监测;加强对学校、建筑工地、养殖场、养老机构等重点场所的指导,进一步完善学校等重点场所因病缺勤(缺课)监测和症状监测;加强对报告疫情的审核与分析,高度关注病例聚集等异常情况的发生,及时识别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加强对国内外疫情及舆情的跟踪与监测,综合分析,科学判断疫情动态和流行趋势,及时提出预警和防控措施建议。要加强技术指导与支持,规范疫情预防、控制与处置,指导和支持学校、养老机构等重点场所按照规范和要求落实各项预防性和消毒措施;组织和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对流动人口、学生等重点人群的免疫规划疫苗查漏补种工作,加强对预防接种单位的培训指导和规范管理,切实保障疫苗接种的安全和有效;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按照《上海市人禽流感和流感等冬春季主要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方案》等要求,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追溯传染源和现场处置工作,并报告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和支持学校等重点场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有效落实暴发疫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确保将疫情控制在萌芽状态。
  (三)卫生监督机构。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卫生部《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等的要求,强化传染病防治日常监督;要根据季节特点强化对医疗卫生机构、学校等重点场所的关键环节、敏感人群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加强对传染病疫情报告、预检分诊、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菌毒种管理等的监督执法力度,并及时督促、指导有关单位落实传染病防治措施。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