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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统计学会章程

  第十八条 秘书处
  本会设立秘书处为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和具体事务。
  秘书处的主要职权:
  (一)制定工作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撰写工作报告、总结;
  (三)编发工作信息和会议纪要;
  (四)制发学会文件;
  (五)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指导、协调基层统计学会和各专业分会开展工作;
  (七)定期向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八)处理其它日常工作和事务。
  第十九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和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特殊情况时,会长可以授权会长助理代其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权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常务理事会议;
  (三)对本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对本会及其成员违反本会章程和宗旨、损害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二十一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实现本会宗旨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本会会员或单位(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付给会员为本会服务应取得报酬以及付给租赁会议的房租除外)。
  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除会员交纳的会费外,可通过提供统计科研成果、咨询服务和其他途径取得收入,可请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资助。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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