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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统计学会章程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
  (三)决定本会的基本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本会的终止;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但延期召开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对本会全部工作进行集体领导;
  (二)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三)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四)决定本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委(聘)任;
  (五)审定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规划;
  (六)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七)提出下一届理事会的候选人名单;
  (八)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理事会一般每两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必要时,可以设名誉会长、会长助理和顾问。
  名誉会长的人选由会长提名;顾问和副秘书长的人选由秘书长提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最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或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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