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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我区仲裁机构仲裁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我区仲裁机构仲裁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价费〔2011〕124号)


区直有关单位,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仲裁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规定,现就我区仲裁机构仲裁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仲裁收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具体详见附件。

  二、仲裁收费其他规定按照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执行。

  三、各仲裁机构在实施收费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及收费公示。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我区仲裁机构仲裁案件收费标准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我区仲裁机构仲裁案件收费标准表

争议金额(人民币)

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仲裁案件处理费(人民币)

1000元以下的部分

40元

40元

1001至50000元

40元+争议金额1000元以上部分的4.0%

40元+争议金额1000元以上部分的0.8%

50001至100000元

2000元+争议金额50000元以上部分的3.0%

432元+争议金额50000元以上部分的0.6%

100001至200000元

3500元+争议金额100000元以上部分的2%

732元+争议金额100000元以上部分的0.4%

200001至500000元

5500元+争议金额200000元以上部分的1%

1132元+争议金额200000元以上部分的0.2%

500001至1000000元

8500元+争议金额500000元以上部分的0.5%

1732元+争议金额500000元以上部分的0.1%

1000001元以上

11000元+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25%

2232元+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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