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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自招标事项核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结果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规避招标、不依法履行招标事项核准手续和不按照核准的招标事项进行招标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项目单位有规避招标、不依法履行招标事项核准手续和不按照核准的招标事项进行招标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发展改革部门举报,并提供相关的证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项目单位:

  项目名称:

招标范围

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方式

不采用招标

方式

全部招标

部分

招标

自行招标

委托

招标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勘察

设计

建筑工程

安装工程

监理

设备

重要材料

其他

审批部门核准意见说明:

审批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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