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项目,项目单位申请不招标的,应当提交本级政府出具相关说明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因连续2次招标失败,项目单位申请调整已核准的招标事项的,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调整已核准的招标事项的申请书,内容包括两次招标的过程、招标文件设置的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人员、设备、资金等要求的相应依据;
(二)原招标事项核准文件;
(三)两次招标时在国家或者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招标公告;
(四)两次招标时发出的招标文件;
(五)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两次招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须提交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
(七)招标事项核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因招标程序违法或者招标文件提出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资格要求,或者招标文件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导致招标失败的,已核准的招标事项不予调整。
第十五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招标事项,按以下委内工作程序办理:
(一)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同时核准招标事项的,由相关项目审批处室核准,对招标事项的核准意见应包含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中,并附《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其中,项目单位提出自行组织招标、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事项的,应商政策法规处会签。
(二)单独核准招标事项,或者对已经核准的招标事项2次招标失败需要调整的,由政策法规处核准,相关项目审批处室会签,出具招标事项核准文件。
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招标事项的,其内部工作流程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在申请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同时申请核准招标事项的,招标事项的核准期限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期限执行。
项目单位单独申请核准招标事项或者申请对已核准的招标事项进行调整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承诺的核准期限少于20个工作日的,按承诺期限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