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投入,切实增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能力。自治区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逐步加大法律援助资金转移支付力度,改善我区法律援助工作地域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各级政府要把本级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把自治区、市、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业务用房统一纳入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解决基层法律援助机构业务用房紧缺问题。
要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坚决防止和严肃查处侵占、截留和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行为,确保专款专用,确保资金规范使用。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政府领导、各部门参与的法律援助联席会议制度,在政策和机制上协调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支持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和共享社会资源的局面,促进法律援助工作健康协调发展。
三、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修订),积极做好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使用假劣种子、农药、化肥损害赔偿纠纷,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损害赔偿纠纷等新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法律援助工作。
要建立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事项范围和案件补贴“三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不断扩大,经济困难标准不断放宽,法律援助门槛不断降低,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与社会协调发展,为改善民生提供优质服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促进司法行政部门不断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
四、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措施
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措施。
(一)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在临街、一楼等方便人员往来的地点设立专门咨询接待场所,安排专人负责接待;在醒目位置设立便民指示牌,统一服务标识;设立公示栏,公开法律援助条件、申请程序、事项范围、监督投诉电话等;完善无障碍配套服务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方便。逐步推行在律师事务所、司法所和法律援助工作站设立法律援助初审受理点,将法律援助的受理窗口前移,进一步方便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