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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桂政发〔2011〕4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修订),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新时期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任务。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不断增长,尤其是困难群众法律援助需求的不断增加,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各级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按照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的“三个纳入”要求,从关注民生、服务民生、执政为民的高度,重视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切实帮助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促进我区法律援助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政府责任的落实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是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主管部门,法律援助机构承担法律援助的具体工作。各级政府要全面落实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为法律援助提供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进一步增强法律援助的提供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

  (一)健全完善机制体制,切实履行法律援助监督管理职能。各级政府要重视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工作,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根据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健全法律援助机构,理顺法律援助工作管理体制,加强法律援助监督管理。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务网络,依托司法所建立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城镇社区、行政村、务工人员较集中的地方建立法律援助联系点或联络员。要继续加强和规范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组织和学校、军队、监狱、劳教等系统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做好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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