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规划管理职责和机制的通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规划管理职责和机制的通知
(秀山府发〔2011〕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加强乡镇规划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就完善乡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和机制作出如下规定:

  一、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职责,切实承担本行政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备城乡规划专(兼)职管理人员,并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行政辖区内集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规划,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乡镇人民政府应负责镇、乡、村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一)乡镇人民政府应负责对镇、乡、村规划区内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农村集镇中居民点建设进行初审,并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要求报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设计要求函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要求,核发乡、村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住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五、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擅自改变其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