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管理职能的通知
(秀山府发〔2011〕35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为避免和遏制各类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特就完善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管理职能作出如下规定:
一、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渝建函〔2011〕255号)文件规定的职责承担本行政辖区内的城乡建设管理工作。
二、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本行政辖区内城乡建设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并将集镇建设配套费的20%作为管理工作经费。要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等村(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将日常管理和技术服务延伸到村(居),建立起适应村镇建设的质量安全管理和服务体系。
三、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贯彻执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四、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
(一)对集镇、建制镇规划区内所有公共建筑,居民(包括农民)自建两层以上(不含两层)房屋,以及其他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村镇建设工程,村庄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以下统称限额以上工程)进行初审,并定期报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二)集镇、建制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农民自建两层以上(不含两层)住宅,由乡镇村镇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