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进一步加强创业指导。各高校要设立大学生创业工作指导站,开展大学生创业政策宣传、创业教育、创业培训、职业能力技能鉴定、模拟创业实训、技能培训、见习训练、企业实训等活动,联系并落实大学生创业导师结对指导工作。要举办知名专家、成功人士创业就业指导讲座,帮助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引导高校毕业生理性求职。人力社保、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大学生创业工作指导站的指导,推动企业与高校合作,为大学生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帮助大学生提升职业能力、创业能力,更好地实现就业创业。
(十五)进一步抓好就业服务。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创新就业服务模式,完善服务措施,采取组织企业进校园、召开专场招聘会和供求洽谈会、开展网络招聘、举办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等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方便、快捷、直接、有效的就业信息服务。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平台,提供政策发布、岗位信息、网络招聘、远程面试、指导咨询等就业服务。加强人力资源市场需求预测,完善职业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引导高校毕业生理性求职、用人单位积极招聘和高校科学合理设置专业。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介绍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按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全面落实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政策。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活动。
(十六)进一步实施就业援助。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将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就业援助体系,建立专门台账,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并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各高校可根据困难家庭毕业生的实际,给予适当求职补贴。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聚居地长时间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女性、残疾人和少数民族等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要通过“妇女援助主题日”、“残疾人援助主题日”、“零就业家庭援助日”等主题活动,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尽力帮助其实现就业。积极做好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对新疆、西藏等地来渝就业的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与重庆高校毕业生同等对待,可按规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十七)切实保障就业权益。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要求,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对到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办理、工龄确定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要加大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大力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要认真执行《
残疾人就业条例》有关规定,保障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益。要严格执行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有关规定,防止各类就业歧视,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