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支持高校毕业生创办微型企业。采取“1+3”模式,即“投资者出一点、财政补一点、税收返一点、金融机构贷一点”,支持高校毕业生创办微型企业。每年计划新增高校毕业生创办微型企业1000户,吸纳4000名以上高校毕业生就业。到“十二五”末,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微型企业达到5000户,吸纳2万名以上高校毕业生就业。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微型企业,财政给予不超过注册资本金50%的补助资金;除享受国家和我市对中小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外,符合规定的企业其所得税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其实际缴付的所有税中地方留存部分,以微型企业注册资本金等额为限,按规定实行补贴;办理证照、年检、年审等手续,3年内免收行政性收费;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支持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发展。
(八)加大财税金融扶持力度。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有“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有《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全市小额担保贷款借款期限由1年放宽到2年,担保基金投放比例从1∶5提高到1∶10,贷款额度从不超过8万―10万元提高到不超过1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就业并吸纳就业人员达到一定数量的,可申请不超过200万的小额担保贷款。在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中,设立1亿元的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基金。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从毕业学年起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四、大力实施各类就业促进项目,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九)实施“万名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继续组织实施“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到2012年,全市建立就业见习基地500家,每年吸纳和组织不少于1万名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见习工作机制。积极引导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明确见习对象范围、基地条件、补贴标准、考核评估等事项,进一步规范见习活动。认真落实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政策,基本生活补助费用由见习单位和财政分担。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和及时调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完善就业见习补贴发放程序,加强资金监管使用。见习单位应加强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并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人生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