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渝东南、渝东北贫困地区和边远地区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到渝东南、渝东北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乡镇(不含区县城所在地)及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免费师范毕业生必须到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乡镇农村中小学服务2年以上。对到国家规定的我市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如在机关工作,试用期内不实行试用期工资,从到单位报到起薪之月起执行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待遇,试用期满合格后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6〕132号)规定高定2个级别工资档次;如在事业单位工作,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6〕133号)规定,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2级。
(五)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补偿相应的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退役后在一年内择业可参照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
三、落实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六)大力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2015年前,全市建立以吸纳高校毕业生为主的创业孵化基地100个,吸纳5000名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创业孵化基地对孵化企业的场租实行减免。如孵化基地内新创办的孵化企业成功运营1年以上并直接带动不少于5人就业1年以上的比例达到50%以上,按照每个符合条件的孵化企业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给予该基地奖励补贴。孵化基地开展免费创业培训的,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创业教育,成立创业教育教研机构,积极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建立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积极推广成熟的创业培训模式,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和实训,提高创业能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活动,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开展“泛海扬帆―重庆大学生创业行动”,资助创立100个创业项目,培育500名以上大学生创业。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