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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三、调整医保政策,满足居民需求

  经评审合格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保部门均须定为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定点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利用社区医疗服务的引导措施,逐步降低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住院起付线和个人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个人负担的比例、起付标准等,应低于等级医院。

  要借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经验,探索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同时积极稳妥地推进社区首诊制,引导参保城镇职工和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完善基本医疗保障费用支付方式,因地制宜地采取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定额管理、单病种结算等结算办法,探索复合式结算模式。

  四、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

  (一)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功能。

  1.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1)落实城市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及服务。

  (2)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3)规范预防接种服务,执行国家免疫规划(对社区卫生服务站不作要求)。

  (4)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现场疫情处理。

  (5)开展新生儿访视及0-6岁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健康指导。

  (6)开展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产后访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对社区卫生服务站不作要求)。

  (7)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健康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开展健康指导。

  (8)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确诊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病例进行登记管理、定期随访和健康指导。

  (9)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

  (10)协助处理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1)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12)政府卫生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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