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革人事制度。
1.科学设置岗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管理岗位可设主任、副主任(兼任)各1名;专业技术岗位可设全科医师、中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医技人员(药剂员、检验员)、护理人员若干名;工勤技能岗位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可设全科医师或中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医技人员、护理人员等若干名。
2.人员竞岗聘用和安置分流人员。按照《海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人员聘用办法》(琼府办〔2011〕132号)和《海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人员分流安置办法》(琼府办〔2011〕150号)执行。
(三)改革分配制度。
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绩效考核,按照《海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评估办法》执行。市、县(区)卫生部门对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考核,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考核结果作为核定政府补助的依据。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卫生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参照《海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琼府办〔2011〕132号)制订考核实施办法,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其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
执行国家、省确定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有关规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琼府办〔2011〕53号)精神,规范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采购配送和药款结算支付工作。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取消药品加成,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政府负责按有关规定落实零差率销售的财政补偿。
(五)改革经费保障制度。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转。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用,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当地政府在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根据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额度,由同级财政采取按月预拨的方式拨付资金,并在对其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程度等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每年绩效考核结果予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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