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淘汰一批。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对于不符合规划要求,业务用房、设备配置和人员要求均达不到国家标准的社会力量社区卫生服务站予以淘汰。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由政府主导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以市、县政府投资为主,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渠道筹资解决。
(三)新建、改建居民区,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1.市、县(区)应将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建设列入城市基本建设规划,建设资金由市、县(区)政府主导筹措解决,省适当给予补助。
2.规划部门在规划城市新建住宅小区时,应当征求卫生部门意见,按照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要求,将社区卫生服务用房纳入居民小区建设规划。
3.建设部门督促住宅小区建设开发单位同步建设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用房、同步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开发单位移交市、县政府或市、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布局,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4.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和政府提供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用房,只能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不得随意改变性质和用途,不得出租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挪作他用。
5.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当地政府对购置、租用公共卫生业务用户予以相应补贴。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
(一)改革管理体制。
1.改革管理体制。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明确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列入公益性事业单位,其它社会力量举办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公益性职能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享受政府支持社区卫生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
2.核定人员编制。各市、县要按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办公室等4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琼编办〔2008〕124号)执行。核定的编制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3.建立退出机制。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对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责不到位的社会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量化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一律撤销退出。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实施绩效工资制度,根据其功能定位,科学核定承担的工作任务,按岗定酬、按绩取酬的分配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