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未参保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曾经参加过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因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未作一次性支付待遇处理的人员,其实际缴费年限按规定进行抵减。

  超龄人员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缴费当月按实际缴费总基数的8%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超龄人员参保后,其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按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视同为缴费年限。

  三、待遇计发

  (一)超龄人员参保后按照现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二)超龄人员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月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320元的,提高到320元。 

  (三)超龄人员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后,享受今后国家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

  四、参保方式

  (一)超龄人员凭户籍证明和本人档案,以个人身份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愿申请办理参保登记,填写《海南省未参保超龄人员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审批表》。户籍在海口市、原在省直单位有过工作经历的,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二)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缴费基数后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办理缴费登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劳动关系不明确且无法提供档案或档案记载不清的,由户籍所在地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身份进行确认或提请劳动仲裁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解决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情况复杂,时间紧迫。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稳妥推进。

  (二)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超龄人员的身份认定、待遇核定工作,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做好社保费征收工作。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