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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度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的通知


  2.科技服务体系。

  支持区域科技服务体系发展,支持研发设计和技术转移、科技创业支撑、产业促进、人才培训、科技金融等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国创新服务网络(中国创新驿站)的国家站点、区域站点、基层站点建设。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报单位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其他条件。

  1.产业化环境建设。

  申报高新区和基地方向项目的单位,应是国家高新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内的服务机构。

  申报科技中介机构方向项目的单位,应是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企业国际化发展机构、科技金融服务机构。

  2.产业化示范。

  申报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方向项目的单位,应是地方科技部门重点支持的企业和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科技兴贸示范项目的单位,应是地方科技部门重点支持的企业和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项目产品已出口且出口规模不超过500万美元。

  3.创新型产业集群。

  申报单位应在经批准开展试点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内。

  4.科技服务体系。

  申报单位应在经批准开展科技服务体系火炬创新工程试点地区内的科技中介机构。

  原则上应是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企业国际化发展机构以及相关金融机构等。

  三、申报组织

  (一)面上项目。

  1.产业化环境建设项目通过地方科技厅(委、局)推荐申报。

  2.产业化示范项目由地方科技厅(委、局)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推荐上报。推荐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省(区、市)2011年度火炬计划产业化示范项目的立项数。

  3.产业化环境建设、产业化示范项目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机构承担的,也可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申报。

  4.原则上同一单位当年度只能申报一项面上项目。同一项目不得以相同或不同名称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科技部当年度其它政策引导类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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