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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区老弱病残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和保障工作的通知


  (四)做好地震伤残人员后续康复治疗工作。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专门经费,由县级残联会同卫生部门组织医疗康复机构对地震伤残人员进行评估鉴定。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对鉴定后确需继续治疗的重度地震伤残人员,其康复治疗由四川省八一康复中心负责有计划地筛选收治;其余人员由市、县两级医疗康复机构负责有计划地筛选收治。地震伤残人员后续康复需求评估鉴定方案和收治标准由省残联和卫生厅制定。承担康复治疗任务的各级医疗康复机构应按成本价实行收费优惠。对地震伤残人员发生的康复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9大类康复项目报销。按政策报销后剩余的康复治疗费用,在四川省八一康复中心进行康复治疗的,由省财政安排经费解决;在市、县级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的,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4:3:3”的比例共同承担。

  二、健全灾区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一)扩大地震灾区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对属于城镇户籍和劳动年龄内的汶川地震造成生活困难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做好老年农村低保对象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做好城镇老年低保对象纳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工作。对符合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条件的老年居民,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参加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由灾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其全部代缴最低标准(100元/年·人)的养老保险费,具体比例由市(州)确定。加快推进地震灾区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2012年实现地震灾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二)帮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医疗保险。因灾失地农民在城镇就业的人员,可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仍为农村户籍的,按现行民政资助符合条件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执行。转为城镇户籍未就业的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每年给予参保补助,今年每人补助不低于200元;对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以及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政府再给予相应补助;对“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参保,政府全额补助,个人不再缴费。

  三、积极组织实施就业援助,帮扶特殊困难群体实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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