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需要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协调的科技行政执法问题,告知市科委法制机构;
(二)市科委法制机构与相关机构协商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市科委相关领导批准;
(三)由市科委法制机构会同相关机构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相应机构进行协调沟通;
(四)市科委法制机构将部门之间协调的结果报告市科委相关领导审定,必要时报请主任办公会审议决定;
(五)部门之间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经市科委认可的,由市科委法制机构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相应机构制作会议纪要或者其他文件,加盖部门印章后,报送市政府备案;
经过部门之间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市科委法制机构根据市科委的决定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书面协调申请。
第六条 市科委对外配合协调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向市科委提出的行政执法协调问题由市科委法制机构受理;
(二)市科委法制机构与市科委相关机构协商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市科委相关领导批准;
(三)由市科委法制机构会同相关机构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相应机构进行协调沟通;
(四)市科委法制机构将部门之间协调的结果报告市科委相关领导审定,必要时报请主任办公会审议决定;
(五)部门之间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经市科委认可的,由市科委法制机构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相应机构制作会议纪要或者其他文件,报送市政府备案;市科委确认部门之间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科委法制机构告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相应机构。
第七条 市科委对内协调事项,由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自行协调,最先发现问题的机构负有主动协调的责任,其他相关机构负有配合协调的责任。
第八条 市科委对内协调事项自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或其他文件,加盖机构印章,以正式文本形式报市科委法制机构备案。
市科委对内协调事项自行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主动协调机构提出书面协调申请报市科委法制机构。
第九条 书面协调申请的内容包括:申请协调的事项、自行协调的工作情况、主要争议、理由、依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并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