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行政执法协调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我委行政执法工作,特制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行政执法协调工作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行政执法协调工作实施办法》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行政执法协调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行政执法协调工作,提高科技行政执法效率,根据《
北京市关于行政执法协调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市科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的法制机构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及会同相关机构实施科技行政执法的对外和对内协调工作。
第三条 下列事项的协调适用本办法:
(一)对外协调事项:
1.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发生的执法职责争议;
2.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发生的执法依据适用争议;
3.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在履行执法职责中的衔接和配合,包括案件移送、信息共享、工作配合等;
4.其他在科技行政执法中需要对外协调的事项。
(二)对内协调事项:
1.各执法机构之间发生的执法职责争议;
2.各执法机构之间发生的执法依据争议;
3.各执法机构之间在履行执法职责中的衔接和配合事项,包括案件移送、信息共享、工作配合等;
4.其他在科技行政执法中需要对内协调的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文件对行政执法协调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在履行法定的科技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首先发现的需要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协调的问题,由市科委主动协调;其他行政执法部门首先发现的需要与市科委协调的行政执法问题,市科委配合协调。
第五条 市科委对外主动协调按照下列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