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集合同能源管理第四批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第四批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1]2563号)有关规定,现就第四批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原则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节能服务公司自愿申请。我们组织专家对节能服务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及初次审核,并将通过初审单位的相关材料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申请备案。
二、申报条件
根据《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京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三、申报文件要求
节能服务公司申请审核备案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表》(详见附件1)。
(二)企业基本情况简介,主要包括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经营及财务状况,财务管理制度等。
(三)企业开展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和节能效果,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收入及其在企业投资总额、营业额中的相应比重。
(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用的主要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
(五)专职技术人员的姓名、职称、年龄、学历、专业等。